事项编号 | CXJD01 | 事项名称 | 产业技术研究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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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方式 | 网上申报——非直报 | 权力事项类型 | 其他行政权力 |
权力来源 | 法定本级行使 | 实施机关 |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|
办事对象 | 个人;法人 | 咨询电话 | 0574-89186852 |
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| 1次 | 责任处室 | 合作处 |
审批层级 | 市本级终审 | 审批关联部门 | 本部门单独审批 |
法定时限 | 120工个工作日 | 承诺时限 | 120工个工作日 |
收费标准 | 不收费 | 监管投诉电话 | 0574-89183236 |
办理地点 | 宁波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分中心 地址:宁波国家高新区研发园(扬帆路999弄B3楼2楼) | ||
办理时间 | 上午9:00-11:30,下午13:30-17:00(法定节假日除外) |
1、合作的大院名校等研发机构原则上以国内外名校院所、央企以及世界500强企业为主。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符合市“3511”产业体系,面向产业发展需求,整合科技创新资源,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,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、成果转化、产业技术服务等活动。
2、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须在宁波市内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,建设方向原则上符合八大行业细分领域,有明确的发展规划、阶段性的建设目标与进度安排以及详细的经费预算,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运营模式。
3、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(含,不含土地购置费用)以上,其中科研设备投入占60%(含)以上,且区县(市)政府已按计划投入经费支持。被引进方原则上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(含设备、知识产权等)。
4、2016年10月31日前引进共建、按照规定尚未补助完毕的引进共建研究院所仍按照甬科合[2014]47号执行。
5、被引进方要有一定比例的研发人员及创新团队且必须按计划到位,派驻的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研究院所总人数的1/4,且80%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。
办理流程:
市科技局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组织申报,符合条件的 经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,推荐市科技局同时进行网上申报;市科技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,经过三审一决策程序,由市科技局发文立项。
流程图:
1、网上申报系统预审通过后在线生成打印的《宁波市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申报表》或《宁波市引进共建研究院所专项资金申报表》;
2、合作共建协议(复印件);
3、营业执照副本(复印件);
4、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,包括引进技术、人员、团队、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;
5、科研基建建设面积、套内建筑面积建设费用和科研设备购置费用清单、凭据(复印件)及预算;
6、资金来源构成;
7、预期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;
8、区县(市)政府按计划投入经费凭据(复印件)。
《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》第三条: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,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,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,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、任务和重点领域,整合科学技术资源,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。”